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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规定

院校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实施办法

医科人发〔2016〕197号


各所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探索性的研究工作,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现将《院校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院校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院校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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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7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院校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以下简称基金资助)工作,充分发挥基金资助在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章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院校博士后科学基金,旨在资助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探索性的研究工作,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迅速成长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层次创新性青年人才。

第三条 基金资助通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对象,坚持科学、公正、竞争、择优的评审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距申报截止日期进站不满1年,流动站自主招收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五条 在站期间表现出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学精神,遵守国家法律,身体健康。

第六条 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突出,发展潜力大,有创新思维,在站期间的创新研究工作展现出良好前景。

第三章 资助规模与形式

第七条 每年资助10名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八条 院校为获资助人员提供5万元研究经费,是对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当年申报要求,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基金资助所报项目应为本人承担。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所院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位及以上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深的知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团队精神进行评审,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院校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采用专家函评的形式评审,评审专家对申请者的研究基础、研究方法、研究思路、支出预算和创新能力等方面做出分析判断,评审出具有发展潜力和创新能力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评审结果提交院校长办公会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院校对拟资助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周。

第十三条 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院校正式公布院校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人员名单。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和知识产权规定行为的,不得获得资助;已经获得资助的,撤消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并给予通报。

第十五条 资助金获得者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使用资助金。

第十六条 资助金的开支范围包括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和劳务费的开支。

第十七条 所院对资助金单独立账,代为管理,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十八条 资助金获得者因各种原因中途退站的,所院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与资产清单,按程序报院校。结余资助金收回院校,由院校统筹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 获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须向院校和所院提交资助总结报告。

第二十条 资助金获得者在公开发表资助成果时,应标注“院校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Postdoctoral Science Foundation Program of Chinese Academy of Medical Sciences & Peking Union Medical College)。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院校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