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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

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185号)

人社部函〔2015〕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解放军总政治干部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为保障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水平的稳定提高,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研究决定,提高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8月1日起,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由每人每年5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万元。

 

二、鉴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本次执行新标准的人群为2014年8月1日(含)以后进站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三、博士后日常经费中,生活费用占80%,主要用于工资、奖金和生活补助等;日常公用经费占20%,可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费用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所需经费的筹集除从博士后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外,不足部分的筹集应当执行设站单位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

 

四、各地区、各部门、各设站单位要充分认识博士后工作在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加大对博士后日常经费、博士后科研经费的投入,建立与国家投入相匹配,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博士后工作投入机制。要切实加强对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推进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培养更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5年8月8日